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388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居民小区儿童游乐场整改问题的建议)
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5-09-11 累计次数: 字体:[ ]

范晓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居民小区儿童游乐场整改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城市发展进入由“量”到“质”的转型阶段,人民群众对配套设施的要求越来越高。新建居住小区通常设置休闲娱乐、体育健身等公共活动场所,以满足儿童游乐、老人休闲、青年运动等各类群体需求,您提到的儿童游乐场便是其中一种。但正如您提及的,如住宅小区儿童游乐设施距离住宅楼过近,或者儿童玩耍时产生的声响过大,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该区域周边居民的学习和生活。

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确保相关法律规定有效贯彻实施,2023年11月,南通市多多28办公室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职责分工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执法责任。2024年7月,市生态环境局联合16个部门编制印发了《南通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4—2025年)》,对噪声实施分类治理措施,细化居民住宅区噪声管控工作,强化居民小区内部儿童游乐设施等公共场所的噪声监管,推动各相关部门形成事权明晰、联动有效的协同机制,助力提升社区邻里噪声治理水平。

一、关于您提出的“对既有住宅小区内已建成、但不符合距离规定的儿童游乐设施,责成限期搬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活、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小于三十米的,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没有设定相对应的罚则。

二、关于您提出的“在规划设计、审核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落实小区内儿童游乐设施与住宅距离的法律法规规定”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阶段,向体育、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征集意见,将各部门提出的养老、托幼、体育、卫生等设施配建标准和要求纳入规划条件。以体育设施为例,一般在规划条件中明确体育活动场地面积和健身项目数量等要求,并在规划核实阶段,通知体育部门参与规划核实,由体育部门对体育设施配建情况进行把关。

(二)数据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对照相应地块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南通市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等依据,按规划条件中明确的“体育设施配建”要求进行审查,体育设施配建的位置(室内或室外)和形式(健身项目类别),在满足规划条件要求的前提下,均由建设单位根据体育部门的要求布置。

(三)住建部门审图机构严格执行《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等技术标准,负责审查住宅建筑的噪声控制标准及减噪隔音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居住环境和室内声环境满足要求。对未按规范设计的,提出审查修改意见,未全部修改到位的,不予发放审查合格证。

三、关于您提出的“开展《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普法学习教育”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部门将加强对《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在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方案审查时贯彻落实条例对住宅小区内新建儿童游乐场等公共服务设施与相邻最近居民住宅的距离要求,全面提升居住环境品质,为居民建设宜老宜幼的好房子。

(二)生态环境部门多措并举开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宣传,积极引导社会各界有序参与噪声污染防治等宣传活动,通过设置展板、发放环保宣传手册、现场接受群众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噪声防治”“绿色低碳”相关活动,向群众和青少年发放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知识资料、环保布袋等,倡导全社会共同创造安静的生活环境。市生态环境局先后走进南通市实验小学等校园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借助有趣的科普动画小视频、通俗易通的语言向学生介绍噪声污染知识,使孩子们从小培养守护宁静生态家园的观念。

(三)住建部门发挥物业行业监管优势,指导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儿童游乐场噪声管控,在清晨、夜间等重点时段,采取流动巡查与宣传劝导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沟通劝导居民降低音量,避免对周边住户造成影响,对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公安部门报告或者投诉。具备条件的,可以在游乐场周边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牌,规定开放时间,提醒居民合理控制活动音量,避免影响他人,共同维护小区良好的居住环境秩序。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4日